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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市炫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5万台滑板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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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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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25万台滑板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1月23日至2024年01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年产25万台滑板车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之四一楼、二楼(一照多址),现拟租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2号c座(自编a3)的厂房建设滑板车项目,项目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年产滑板车25万台。项目主要工艺为混料、注塑、丝印等。项目塑料粒均为新料。
环评机构******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运营期:①项目注塑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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