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8万支船桨、50万支高尔夫球杆和0.5万台自行车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6月20日至2024年06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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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8万支船桨、50万支高尔夫球杆和0.5万台自行车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三连七街10号之十一501,主要从事体育用品的生产,年产8万支船桨、50万支高尔夫球杆和0.5万台自行车。项目占地面积约1213.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39.3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混料、涂胶、烘干、卷制、抽漆、喷漆、印刷、注塑、组装等。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tdi、mdi、ipdi、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脱模、涂胶及涂胶后烘干固化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丝印、抽漆及粘合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丝网印刷第二时段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丝印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产生的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抽漆产生的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苯系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喷漆、打砂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 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丝印废水定期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工业零散废水处置单位处理;打磨废水、研磨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