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评审专家:
根据国家、省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指导,结合近年来我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现更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详见附表),请有关企业于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已备案的企业超过3年的需要重新修编申报备案。同时,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备案、演练等工作要求,请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对照执行。
一、应急预案评审组应加强预案审核把关
(一)开展现场核查。预案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人员应对企业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及应急物资等情况进行勘查核实,并对预案内容与企业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性进行核对。
(二)严格预案内容审核。根据《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编写指南》,评审人员应对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风险评估过程中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值)、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值)和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值)的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判别过程的科学性、得出结论的准确性、其支撑材料与实际现状的一致性等,须准确判定项目环境风险等级;
2、预案提出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及设置方式)、雨水截流措施须真实、可行、有效。
二、规范预案修订备案流程
(一)预案修订情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对于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预案未按照最新技术文件进行编制的,应按照相关技术文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按首次备案程序进行备案。上述情形以外的,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的企业,预案修订可适用简易修订流程。
(二)重大修订备案流程。重大修订的备案按首次备案程序进行,备案所需材料与首次备案相同。
(三)简易修订备案流程。适用简易修订备案流程的企业,应委托至少三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其中至少一名本地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相关专家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时,应对照原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对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及贮存量、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涉及重大变化情形的应指导企业按首次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对未落实原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企业应在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后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简易修订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并上传至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关于试运行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的通知 登录地址:******/see/):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需盖章);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需盖章及专家签名);
3.应急预案文本及修订说明(需盖章);
4.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文本(需盖章);
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文本(需盖章);
6.整改情况说明(不涉及整改的不需提供)。
三、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各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把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作为发挥应急预案作用、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锻炼应急队伍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重大、较大环境风险企业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安全方面的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将培训和演练情况(包括方案、过程照片、评估总结)上传至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 环境应急日常管理”一栏。
附件:江门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2024年版)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