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限公司组织该项目设计及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四路15号纺丝车间第1卡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750吨新建项目选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四路15号纺丝车间第1卡。项目建成后计划年产钢化玻璃750吨。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用地面积为2707.5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原辅材料为玻璃、水性油墨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开料机、边机,小磨机、水切割机、电钢化炉、丝印机、烤炉、洗片机、空压机、冷却塔等;项目所用能源为电能。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
公示时间:即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