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高档摩托车头盔50万个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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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高档摩托车头盔50万个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35号之二第四、五层,原年产高档摩托车头盔50万个项目于2020年4月2日经我局批复(江鹤环审〔2020〕14号)同意建设,于2020年11月20日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现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拟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增加一条自动静电喷漆生产线用于对部分塑料头盔进行上漆,不进行上漆的摩托车头盔维持原有工艺不变,另增加25台缝纫机用于缝纫内衬;玻纤、碳纤摩托车头盔由湿式打磨技改为干式打磨,并增加组装、贴花、缝纫内衬工序;增加之二厂房第三、六层、之一厂房首层、二层用于生产,租赁厂房面积8669平方米,对全厂设备摆放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并对现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技术改造后,头盔总产能不变。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技改后项目生活污水(900吨/年)、生产废水(贴花、洗盔、除尘喷淋塔更换废水,601吨/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喷水性漆水帘柜更换废水(3.5吨/年)、喷水性漆喷枪清洗废水(0.72吨/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②热压成型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序废气的vocs、苯系物、苯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排放限值;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燃液化石油气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其他炉窑限值标准及《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优化布局、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